| |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142号)(“外汇142号文”) | 就外汇资本金使用设定负面清单要求,明确外汇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11]88号) | 对外汇142号文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从而强化了在外汇资本金结汇环节对资金使用状况真实性的核查,并且将支付结汇制的额度从20万下调至5万从而在数量上加强了对资金的管控。 |
|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号) | 重申外汇资本金结汇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但股权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
| 《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 | 重申了外汇142号文下的限制,并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仅限于以外汇原币划转,不得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支付。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外汇36号文”) | 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实践中使用外汇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制开始松动,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但政策口径并不明朗。 |
| 《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 19号文基本全部保留了外汇36号文内容,实际是将外汇36号文项下规定的适用范围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 正式统一资本项目项下资金的监管口径,就使用外汇资本金进行股权投资沿袭了外汇36号文和外汇19号文的相关规定。 |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由贸易试验区纷纷出台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 各试点地区陆续出台试点政策,进一步释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股权投资的规则,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
| | 会议确定了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12条措施,主要包括: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 | 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