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的15个要点



2019年12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新须知对实务界关系的诸多问题予以明确,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私募基金不能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 

对此,新须知规定“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二、私募基金不能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挂钩”的投资安排

对此,新须知规定“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三、禁止双管理人和多管理人,受托人责任不得转委托

对此,新须知第一部分第(三)项规定:“管理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超过一家。”


四、连接基金与底层资产、但不作为基金存在的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强制托管

对此,新须知第一部分第(四)项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


五、投资者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不得代持;应核查投资者出资金额与出资能力匹配情况

对此,新须知第一部分第(七)项规定:“【投资者资金来源】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机构应当核实投资者对基金的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相匹配,且为投资者自己购买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代持。”


六、契约型私募基金全部募集到位方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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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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